《北京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京铁劳〔2014〕717号)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

《北京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京铁劳〔2014〕717号)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连续旷工满十五日,或年内累计旷工满三十日,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及以上的,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铁路特有工种(岗位)和与行车安全有关的通用工种(岗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私自雇人、请托无相应工种(岗位)职业资格人员顶岗替班的;(四)造成铁路交通客运列车一般B类责任事故且造成旅客死亡,或客运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责任事故,或货运列车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路风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六)违反《劳动合同书》约定,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分配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