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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岗、受理岗合集(包含123456)
1.2.45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4-01-14 23: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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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024-01-14 23: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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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的,仍然可以驾驶机动车。
2024-01-14 23: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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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记分予以清除。
2024-01-14 23: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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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24-01-14 23: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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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 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可以在正式驾驶人监督指导下驾驶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2024-01-14 23: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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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救护车辆。
2024-01-14 2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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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2024-01-14 2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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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
2024-01-14 2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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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024-01-14 2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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