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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覃-机动车业务知识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2024-01-04 23: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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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024-01-04 23: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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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024-01-04 2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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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024-01-04 23: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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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可以凭有关单位情况说明和责任承诺办理机动车登记。
2024-01-04 23: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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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时,需要收回原登记证书并销毁,重新制作、核发登记证书。
2024-01-04 23: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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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销登记时,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应当将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2024-01-04 23: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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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时,应当将原行驶证收存在机动车档案内。
2024-01-04 23: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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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换领登记证书时,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应将原登记证书原件收存在机动车档案内。
2024-01-04 23: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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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更换发动机变更登记时,应当将原行驶证收存在机动车档案内。
2024-01-04 23: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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