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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2024-01-20 22: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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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024-01-20 22: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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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2024-01-20 22: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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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专业维修企业可以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2024-01-20 22: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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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经本级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024-01-20 22: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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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2024-01-20 22: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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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024-01-20 22: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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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2024-01-20 22: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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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2024-01-20 22: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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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凭相关证明办理机动车转移或注销登记
2024-01-20 22: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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