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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部01—02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应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2024-01-20 22:27:28
十五部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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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不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2024-01-20 2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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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2024-01-20 2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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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01-20 2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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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运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2024-01-20 2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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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2024-01-20 2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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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布。
2024-01-20 2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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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
2024-01-20 2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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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2024-01-20 2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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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2024-01-20 2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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