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基建从业人员-(C2-3)线路项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2024-01-20 12:40:13
- 北京-基建从业人员-(C2-3)线路项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