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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2024-01-19 04: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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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2024-01-19 04: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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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2024-01-19 04: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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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只能单独使用。
2024-01-19 04: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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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党的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2024-01-19 04: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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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严肃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024-01-19 04: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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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党组织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024-01-19 04: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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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予以通报。
2024-01-19 04: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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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问责工作追究的只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2024-01-19 04: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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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人事权限予以追究。
2024-01-19 04: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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