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查验员
380.查阅档案后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
2024-01-14 13:28:36
查验员
阅读全文
379.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
2024-01-14 13:28:36
查验员
阅读全文
378.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2024-01-14 13:28:36
查验员
阅读全文
377.对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退档
2024-01-14 13:28:36
查验员
阅读全文
376.补发、换发号牌期间,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024-01-14 13:28:36
查验员
阅读全文
375.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2024-01-14 13:28:36
查验员
阅读全文
374.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2024-01-14 13:28:35
查验员
阅读全文
373.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
2024-01-14 13:28:35
查验员
阅读全文
37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2024-01-14 13:28:35
查验员
阅读全文
371.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2024-01-14 13:28:35
查验员
阅读全文
上一页
1
...
43
44
45
46
47
...
13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