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6日,光大公司与万方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万方公司向光大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2016年1月25 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光大公司向万方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4月24日。2月10日,万方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申请贴现,A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万方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万方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A银行持光大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A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光大公司以万方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2016年11 月2日,A银行又向其前手万方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A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光大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万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光大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万方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万方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A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光大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5分)
(2)万方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5分)
【正确答案】:(1)光大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光大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万方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万方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A 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A 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光大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万方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 A 银行,光大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2)万方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 A 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
2016年1月16日,光大公司与万方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万方公司向光大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
- 2024-08-23 21:01:43
- 金融法(二)(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