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宪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A、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存在根本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B、宪法惯例仅仅存在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
C、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以及上级法院适用宪法的判决是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因而成为宪法判例
D、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是,在任何国家里,国际条约均不构成宪法渊源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解析] 宪法的渊源[解析] 在英国,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是由多个单行法律予以规定,该单行法律属于宪法性法律,但是其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相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所以A项是不正确。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是成文法宪法国家也存在宪法惯例。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在普通法系国家里,宪法判例正是通过选项C中的方式产生的。国际条约能否成为宪法的渊源,取决于一个国家是否参与和认可该国际条约。美国在其1787年的宪法中规定,合众国已经缔结和即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合众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可见,在美同,国际条约是可以作为宪法渊源的。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宪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 2024-07-21 22:29:07
- 宪法学(05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