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8月15日,赵某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9月15日

案例:2011年8月15日,赵某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9月15日,该审计报告公开;9月19日,赵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
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钱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2011年9月12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
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孙某,2011年2月1日离职;8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00股一次性卖出。
2011年6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9月9日,乙证券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卖出。
2011年6月10日,甲公司的董事李某,买入甲公司股票8000股,9月12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
问题:赵某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符合。根据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2011年9月19日在文件公开后5日内,故赵某卖出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