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5%的股权,自然人丙、丁分别持有乙公司10%和35%的股权,甲公司经营3年以后,业务始终没有起色,还负债100万元,从事相同行业的戊公司有意合并乙公司,乙公司对于是否接受戊公司的合并请求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甲公司和丙出席了会议,丁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作出了同意合并的决议。
问:(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何根本区别?
(2)乙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与戊公司合并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假设甲公司、丙和丁都同意合并,并且通过合并决议,乙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若丁想将其股权转让给庚公司,是否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为什么?
【正确答案】:(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2)无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生效。本案甲公司和丙合计持有乙公司 65%股权,未达到 2/3 的比例要求。
(3)由戊公司承担。因为公司合并以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需要。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5%的股权,自然人丙、丁分别持有乙公司10%和35%的股权,甲公司经营3年以后,业务始终没有起色,还负债100
- 2024-08-22 22:13:50
- 商法(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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