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某事业单位琵琶剧团公开招聘演职人员,最终丁某被录用并与该剧团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协议约定试用期满三个月后该剧团为丁某缴纳社保。但丁某工作七个月后,该剧团仍未与丁某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且没有为其缴纳保险。丁某与该剧团协商,要求与剧团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后剧团未同意其要求并将其辞退。丁某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而琵琶剧团认为自身是文艺组织,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因此不同意丁某的请求。请问:丁某与琵琶剧团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为什么?
【正确答案】:丁某与琵琶剧团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丁某所在的琵琶剧团属于事业组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2 条也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丁某与琵琶剧团之间已经签订临时工协议,并已在该剧团工作七个月,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因而应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016年3月,某事业单位琵琶剧团公开招聘演职人员,最终丁某被录用并与该剧团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协议约定试用期满三个月后该剧团为丁
- 2024-08-19 08:53:27
-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1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