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瑞秋、菲比和乔治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罗斯和瑞秋是普通合伙人,菲比和乔治是有限合伙人,罗斯和瑞秋以货币出资,菲比用劳务出资

罗斯、瑞秋、菲比和乔治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罗斯和瑞秋是普通合伙人,菲比和乔治是有限合伙人,罗斯和瑞秋以货币出资,菲比用劳务出资,乔治用其专利出资。四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罗斯、瑞秋和乔治,菲比只得按时取得薪金。某日乔治在路上看到隔壁厂的王经理开的宝马车不错,想本合伙企业正打算买一辆车,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王某签订购销合同,后该车因为故障送去检修。合伙企业自掏腰包。造成了损失,乔治以自己是有限合伙人作为抗辩,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指出以上案例中错误的地方,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菲比用劳务出资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是不能够用劳务进行出资的。
(2)乔治以自己是有限合伙人作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