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5日,A市B县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位于海滩路的甲药店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某种药品。该药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总经理是刘某。2010年2月10日,B县工商局和卫生局经调查取证后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对甲药店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刘某代表药店向县工商局申请听证,但工商局以卫生局不同意为由,没有举行听证会。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
A、B县工商局
B、B县卫生局
C、A市市政府
D、B县县政府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县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县工商局和卫生局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县政府,因此应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0年2月5日,A市B县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位于海滩路的甲药店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某种药品。该药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
- 2024-08-14 08:52:56
- 行政法学(00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