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法院组织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行的审级制度是

1932年《法院组织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行的审级制度是
A、四级三审制
B、四级二审制
C、三级三审制
D、三级二审制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体制,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即一审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还可以再上诉到最局法院,最尚法院为终审法院。第一审、第二审既为事实审又为法律审,第二审仅为法律审,即不审查事实仅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