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E、因公司设立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公司住所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BCDE
【题目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甲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的情况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选项D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种以书面形式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情况属于协议管辖,而非选择管辖。选项E说法错误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2024-08-10 15:23:32
- 民事诉讼法学(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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