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是

下列情形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是
A、陪审员丁某审理案件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供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人证言
C、法官周某提供了对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是否有贪脏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三是对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选项AC明显属于监督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选项D属于监督范围。证人的证言是否采信是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决定,检察院对法官行为进行监督,选项B不属于监督的内容,选项B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