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返还借款一案,法院确定了举证的期限为30日,甲逾期未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才向法院提供了用于证明乙借款的证据。下列关于甲迟延提出证据的处理的说法,正的有
A、该项证据无效
B、一般情况下,在审理时法院对该项证据不组织质证
C、经被告乙同意后,法院可以组织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
D、经法院院长同意后,可以组织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
E、经审判委员会同意后,可以组织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
【正确答案】:BC
【题目解析】:质证的概念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对质与辩驳的诉讼活动。除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质证外,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凡是当事人超过了举证时限而没有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这个证据就会被认为是超过了举证时效的证据,法院是不会组织质证的,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质证的证据是不会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的。(P264)
甲诉乙返还借款一案,法院确定了举证的期限为30日,甲逾期未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才向法院提供了用于证明乙借款的证据。下列关于甲迟
- 2024-08-10 15:49:42
- 民事诉讼法学(0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