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均对丁不满,于是共同商议对丁实施报复。遂于某日下午趁丁不在家时,由甲乙二人放哨,丙动手将丁家的马杀死。丁愤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 )。
A、甲、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丙是被告
B、甲、乙、丙是必要共同被告
C、甲、乙、丙是普通共同被告
D、丙是被告,甲、乙是证人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本题中,作为被告一方的甲、乙、丙三人相互协作,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行为——杀死丁家的马,对诉讼标的负有共同的赔偿义务。符合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甲、乙、丙三人均对丁不满,于是共同商议对丁实施报复。遂于某日下午趁丁不在家时,由甲乙二人放哨,丙动手将丁家的马杀死。丁愤然向法院
- 2024-08-10 16:10:43
- 民事诉讼法学(0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