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侵权一案经东川市甲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李某赔偿王某80万元李某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李某居住在东川市乙区,并有价值40万元的房屋一套,其在东川市丙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40万元的货物。下列法院中,王某不能申请执行的是
A、该市甲区法院
B、该市乙区法院
C、该市丙区法院
D、该市中级法院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王某诉李某侵权一案经东川市甲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李某赔偿王某80万元李某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李
- 2024-08-10 17:37:53
- 民事诉讼法学(0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