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吴某(女)与范某(男)于2014年结婚后居住在住所地某省A市B区.2016年2月,范某前往C市D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吴某(女)与范某(男)于2014年结婚后居住在住所地某省A市B区.2016年2月,范某前往C市D区工作并一直在此居住,2018年3月,范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C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自己与吴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此后,范某回到A市,向B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B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诉讼中范某未出庭诉讼,只由律师出庭,在开庭审理中,范某的诉讼代理人称,范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吴某所生的孩子与范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吴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范某的,但表示不愿意离婚。B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泵,准予离婚,并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1)对于范某的起诉,C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分)
(2)B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公开审理本案以及范某不出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分)
(3)吴某承认孩子非与范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3分)
(4)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正确答案】:(1)正确。根据《民诉解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范某为离开住所地一方,其起诉离婚仍然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2)公开审理正确。离婚案件为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故法院公开审填正确。范某不出庭错误,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有特殊情况的,仍应提交书面意见。
(3)不属于,身份关系不能够自认,法统必须依法查明相应事实。
(4)不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9条之规定,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中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并未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也未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做法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