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甲公司销售部经理,多次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商品买卖合同,未发生过争议。后李某辞职,在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李某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以下7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李某是甲公司销售部经理,多次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商品买卖合同,未发生过争议。后李某辞职,在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李某仍以
- 2024-08-10 12:15:18
- 民法学(0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