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子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不幸于2010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没有赡养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子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不幸于2010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没有赡养能力,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4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据《继承法》,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A、乙
B、丙
C、丁
D、丁的丈夫
E、戊
【正确答案】:ABCE
【题目解析】:该题考查对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理解。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由此可见甲的配偶乙、女儿丙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的儿子先于甲去世,甲死后,甲的孙子戊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为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题目中,甲、乙老无生活来源,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因此丁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因此ABCE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