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的损失,应由( )
A、王某自己承担
B、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C、发包人承担
D、承包人承担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是指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组织或者个人,一般是指承包人。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的损失,应由( )
- 2024-08-10 12:57:45
- 民法学(0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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