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不作为犯须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有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弱
C、职务要求的义务
D、业务要求的义务
E、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正确答案】:ABCDE
【题目解析】: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第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第四,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行为人意外将他人撞落深水中时,负有救助他人生命的义务。先前行为既可以是意外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还可能是故意行为。换言之,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道理很简单:既然过失行为能成为先前行为,过失犯罪行为当然也能成为先前行为;既然过失犯罪行为能使行为人产生作为义务,故意犯罪行为更能使行为人产生作为义务。但是,当先前的作为犯罪与由此引起的不作为犯罪仅侵害同一法益,或者后者侵害的法益包容了前者侵害的法益时,只能从一重罪论处;否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例如,故意伤害他人后,产生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如果不履行作为义务,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的,仅认定故意杀人罪;因为生命法益包含了身体法益。再如,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砸伤他人后,釆伐者具有救助义务;如果故意或者过失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P103
成立不作为犯须是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有
- 2024-08-10 08:06:16
- 刑法学(0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