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B、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C、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
D、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
E、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
【正确答案】:BCDE
【题目解析】:登记生效主义存在以下例外:(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第9条第2款)。(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主要包括: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8条);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9条);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