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0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一套位于锦城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0万元。丁

2013年2月20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一套位于锦城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0万元。丁某因一笔银行定期存款一个月后才到期,购房款不足,遂与王某商定,先交付一半的购房款,等余款付清后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一个月以后,丁某前往王某处付款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王某已经将该套房屋卖给了张某,并与张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经过交涉没有结果后,丁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张某。张某入住后,发生如下事项:(1)张某要求租用地下车库的停车位时,被告知车位已满,张某由于没有合适的位置停车,遂自行将小区内的一块绿地改造为停车位;(2)由于很多业主对电梯运行状况不满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决定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对现有电梯进行改造。问题:(1)王某与丁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法院判决该套房屋所有权属于张某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3)张某自行将小区内的一块绿地改造为停车位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4)业主委员会决定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对现有电梯进行改造的决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王某与丁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张某是正确的。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张某自行将小区内的一块绿地改造为停车位的行为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4)业主委员会决定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对现有电梯进行改造的决定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