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8日,甲公司因生产经管需要向乙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甲公司以其名下A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A地块上的B厂房作抵押。2017年6月20日,乙银行依约定将1800万元转账给了甲公司,但乙银行和甲公司只办理了A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8月,甲公司依合法程序在A地块上新建一应办公楼。2020年5月,甲公司A地块上的B厂房因火灾被焚毁,保险公司赔付给甲公司500万元保险金。2020年7月,甲公司未能向乙银行偿还到期贷款,乙银行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
问题:(1)乙银行是否享有甲公司A地块上的B厂房的抵押权?为什么?(3分)
(2)乙银行是否有权就甲公司取得的500万元保险金优先受偿?为什么?(2分)
(3)如法院拍卖A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实现乙银行的抵押权,是否应一并拍卖甲公司A地块上新建的办公楼?为什么?(3分)
(4)如对甲公司A地块上新建的办公楼进行拍卖,乙银行是否有权就拍卖该办公楼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什么?(3分)
【正确答案】:(1)乙银行享有甲公司A地块上的B厂房的抵押权。按照法律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虽然甲公司与乙银行未对A地块上的B厂房办理抵押登记,但由于对A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A地块上的B厂房也应视为一并抵押。
(2)乙银行有权就甲公司取得的500万元保险金优先受偿。按照法律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优先受偿。该500万元是甲公司因作为抵押物的A地块上的B厂房被火灾焚毁而获得的保险金,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该保险金优先受偿。
(3)A地块上新建的该办公楼应一并拍卖。按照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4)如对A地块上新建的该办公楼进行拍卖,乙银行无权就拍卖该办公楼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按照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该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017年6月18日,甲公司因生产经管需要向乙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800万元,贷款期
- 2024-08-10 02:49:39
- 房地产法(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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