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董事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2012年,为扩大公司生产规模,该公司欲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以募集资金。该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声称:A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是国内最大的某设备制造商,其自主开发的某技术居于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但实际情况是该公司的产品属于市场淘汰产品,其宣称的技术尚在研发过程中。
此外,A公司董事会通过给付会计师事务所高额报酬的方式,获得了会计师事务所无保留意见的财务会计报告,该财务会计报告故意遗漏了A公司拖欠大额贷款的事实,称其资产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
A公司股票上市后,因为不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A公司的董事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

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A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题目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69 条,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A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