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中旬,甲公司联合其两家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共同购买上市公司乙公司的股票。2008年9月28日,A、B两公司共持有乙公司股份合计占其已发行股份的7%,并于2008年9月30日,将其分别持有的120万股乙公司股票卖给了甲公司,使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已发行股份达10%。接着,甲公司在未履行任何公告义务的情况下,又先后两次增持乙公司股票,至10月6日,甲公司已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成为乙公司第一大股东。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董事会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在10月2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二是查阅公司账目。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两点要求一概予以拒绝。
本案中甲公司的收购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B;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公告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再次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甲公司没有履行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题目解析】: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公告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再次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甲公司没有履行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