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某是U公司的高管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终止后,仲某申请劳动仲裁。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高管人员属于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得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C、仲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进行行政审批,该约定无效
D、仲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进行行政审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有效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该题考查对不定时工作制的理解。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岗位职责、工作特殊需要,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固定工作时间、可不支付加班工资报酬的工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A、B、C项说法是正确的。所以D项说法是正确选项。.
仲某是U公司的高管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终止后,仲某申请劳动仲裁。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2024-08-09 09:02:50
- 劳动法(0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