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辞职后,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原用人单位主张2倍工资被拒,公司主张刘某不是本公司的员工。刘某唯一的证据是其提供了所在实体门店的工作牌,该工作牌背后有微信二维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微信内容可以作为刘某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的证据
B、 若微信内容表明,公司工商注册的名字与实体店名相同,则刘某胜诉
C、若微信内容表明,公司工商注册的名字与实体店名不同.则刘某败诉
D、微信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可见,微信内容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刘某辞职后,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原用人单位主张2倍工资被拒,公司主张刘某不是本公司的员工。刘某唯一的证据是其提供了所在实体门店的
- 2024-08-09 12:08:42
 - 劳动法(0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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