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收到公司与其续签3年合同的《征求意见单》后,在个人意见处签注“同意续签一年期合同”。2018年4月24日公司以吴军不同意续订

吴军收到公司与其续签3年合同的《征求意见单》后,在个人意见处签注“同意续签一年期合同”。2018年4月24日公司以吴军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由,与吴军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7月,吴军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终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B、吴军的行为表明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
C、吴军的行为构成了新要约,公司应当承诺
D、用人单位维持原合同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被拒绝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就续签劳动合同的事项征求吴军的意见,并提出续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吴军并未对公司提出续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要约作出承诺,相反对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即只同意与公司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吴军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所称的新要约,公司对于吴军作出的要约亦有权不予承诺。公司与吴军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定,无需向吴军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