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012年8月,胡某、许某、赖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制造公司,胡某以一辆货车作为实物出资,作价20万元,许某以一小间房屋作为实物出资,作价50万元,赖某以货币出资30万元。但是胡某的货车、许某的房屋虽已交付公司使用,但均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2013年8月,公司因发展业务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农村信用社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信用社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许某与该制造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中,即使胡某、许某未将货车、房屋交付公司使用的,胡某、许某承担的责任也并不是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应该是补充偿还责任,且补充偿还责任的范围是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
判决公司还债,不足部分由出资不到位的两位股东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题目解析】:

本案中,即使胡某、许某未将货车、房屋交付公司使用的,胡某、许某承担的责任也并不是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应该是补充偿还责任,且补充偿还责任的范围是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
判决公司还债,不足部分由出资不到位的两位股东承担补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