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甲公司是否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为什么? 

甲公司、乙公司合资组建了丙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以货币出资,并已全部出资到位,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投资价值40万元的设备,但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后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然丙公司被吊照后不久就组建了清算组,但清算组一直未正式开展清算工作。
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乙公司向丙公司补缴股本金40万元。对此,乙公司对与原告甲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及欠缴40万元股本金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乙公司则反驳道;由于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已无权主张违约责任,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乙公司对丙公司也不再负有补缴出资的义务。  


本案中的甲公司是否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由于丙公司被吊照后已组成了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由清算组代表丙公司向乙公司追讨其欠缴的出资。但如果清算组拒绝代表丙公司向乙公司追讨其欠缴的出资,则甲公司可以依据股东代表诉讼规则起诉乙公司。


【题目解析】:

由于丙公司被吊照后已组成了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由清算组代表丙公司向乙公司追讨其欠缴的出资。但如果清算组拒绝代表丙公司向乙公司追讨其欠缴的出资,则甲公司可以依据股东代表诉讼规则起诉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