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的继承人是否能继承丙的股东资格?请说明理由。

自然人甲、乙、丙、丁、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一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甲、乙分别以货币60万元、2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4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甲、乙、丙、戊全体同意作价10万元;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70万元。公司成立后,丙因车祸而死亡。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丙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予以反对,只同意向丙的继承人支付股权对价,收回丙的股权。与此同时,戊因拖欠他人债务,当地法院依法对其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并于2008年8月1日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至2008年9月1日股东均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回复。此外,该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并无特别规定。


丙的继承人是否能继承丙的股东资格?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可以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题目解析】: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则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愿意取得股东资格的,其他股东应当允许。股东继承时,不支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但是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