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由A、B、C、D、E、F、G七个股东于2015年7月共同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份600万股,其中A认购200万股;B、C各认购100万股;D、E、F、G各认购50万股。董事会由A、B、C、D、E五人组成,其中A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B担任副董事长;监事会由F、G和公司一名员工张三共三人组成,其中F任监事会主席。东方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一直不佳,目前已出现严重亏损,并且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其中一笔是欠乙市南方公司的货款120万元;另一笔是欠甲市工商银行支行的贷款150万元,该贷款当时由甲市昌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另据查,东方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内缴足股款,但截至目前,A实际缴纳股款只有100万元,其余股东均已缴足股款。由于东方公司董事会成员间的经营理念分歧较大,公司内部矛盾也日益加剧,并因此一年多来既未召开股东大会,也未召开董事会会议。此外,张三由于对东方公司前景看淡,前不久已主动辞任东方公司的监事职务并离开东方公司。
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南方公司拟申请东方公司破产,能否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南方公司应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东方公司破产。
【题目解析】:
不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南方公司应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东方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