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拖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不善,无其他资产可用于还款。而乙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却不积极主张。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甲可以直接上门向丙追讨
C、甲可将乙列为第三人
D、丙可行使乙对甲的抗辩权
E、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乙对丙的诉讼时效中断
【正确答案】:ACDE
【题目解析】:该题考查对代位权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由此可见,选项ACD表述正确,B错误。此外,代位权诉讼涉及两项债权的诉讼时效,在提起诉讼时,均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因此选项E正确。
乙公司拖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不善,无其他资产可用于还款。而乙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却不积极主张。下列选
- 2024-08-09 02:04:09
- 合同法(00230)
上一篇: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