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
A、30%
B、50%
C、70%
D、90%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
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
- 2024-08-09 04:49:52
- 合同法(0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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