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古董爱好者乙在甲经营的古董店内发现某款钢制器具。甲告知乙,此为秦朝钢制爵器。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古董店资金周转困难,甲特以10万

某古董爱好者乙在甲经营的古董店内发现某款钢制器具。甲告知乙,此为秦朝钢制爵器。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古董店资金周转困难,甲特以10万元的优惠价格出售,乙大喜而购之。
问题:
(1)若乙购买两周后,用放大镜发现爵器底部有一行英文小字一“中国制造”。乙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有无时间限制?
(2)若该爵器确为真品,甲同时和丙也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已经交付给乙,丙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若甲出售该爵器后怠于向乙催要价款,甲的债权人丁可采取什么措施?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如果当事人间对标的物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可以根据第61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处理。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则根据第155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检验及瑕疵通知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见《合同法》第157条)。经过检验发现标的物有品质瑕疵的,买受人应及时将瑕疵情况通知出卖人,否则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p222-223

(2)丙应向甲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则上,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标的物所生孳息一并归于买受人。《合同法》第163条以交付作为划分买卖合同项下孳息归属的界限,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合同法》还规定出卖人未履行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等从给付义务时,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见《合同法》第147条)。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负担已经发生转移,不受从给付义务不履行的影响。虽然出卖人在从给付义务上的违约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但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因出卖人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并拒绝受领标的物。此时,标的物实际上并未交付,风险也当然应由出卖人负担(见《合同法》第148条)。p220、224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并未怠于行使权利,即使行使权利的方法不当,或者未能实现其权利的应有效果,债权人均不得行使代位权。所谓怠于 行使权利,是指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权利的状况。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属于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其权利,但如果对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影响,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基于代位权的本质属性,只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造成其责任财产不充分,具有危及债权实现之可能性时,才能认定债权人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此时,即使债权人的债权另有抵押权、质权等特别担保,也不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p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