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结婚时双方约定婚后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并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现乙因故向丙借款人民币3万元,则

甲乙结婚时双方约定婚后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并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现乙因故向丙借款人民币3万元,则
A、因夫妻财产约定仅是两人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甲和乙都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B、如果丙知道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则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偿,甲不承担清偿责任
C、如果丙不知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则甲乙两人均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D、由于该夫妻财产约定已经过公证,无论丙是否知道该约定,均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偿
【正确答案】:BC
【题目解析】: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于1930年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始有规定。1985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被修订后,简化约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两种类型。 1950年《婚姻法》虽未对夫妻财产约定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但在立法解释上认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 1980年《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在规定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2001年修正后的我国《婚姻法》第19条较详细地规定了约定的财产范围、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内容和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使约定财产制更便于广大人民接受和运用。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局面形式。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的内容可以包括两个方面: (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夫妻约定的财产制的对内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体现在: (1)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方不得擅自修改。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3)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时,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5、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在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应该注意: 第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因此,夫妻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第二,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协议无效。 第三,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第四,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第五,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第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增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增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增与另一方,赠与方在增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增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登记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