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于1990年与孙静结婚,1991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李军与孙静离婚。

李军于1990年与孙静结婚,1991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李军与孙静离婚。李军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
A、主要由李军偿还
B、全部由李军偿还
C、由孙静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题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本题中,李军向其弟所借款虽以个人名义,但该债务发生于其与孙静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该款所购买的商品房用于夫妻共同居住,且题面未交代该商品房为李军个人所有,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