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
A、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
【正确答案】:AC
【题目解析】:解析:“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虽已成年,但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如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或职高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况。(P191)
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
- 2024-08-09 00:23:24
- 婚姻家庭法(05680)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