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省明山县境内的明山是当地的旅游胜地,明山山高林密,水源充沛,水中含有多种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2006年当地兴建了甲矿泉水厂,该

M省明山县境内的明山是当地的旅游胜地,明山山高林密,水源充沛,水中含有多种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2006年当地兴建了甲矿泉水厂,该厂产品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灵泉”。因取自明山水源,故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明山矿泉水”字样,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良好。2009年初,明山矿泉水在W省销售时,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封。因为当地乙矿泉水厂举报称,“明山”是该厂于2008年5月获得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矿泉水等饮料。明山县甲矿泉水厂未经其许可在相同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在市场上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制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明山县甲矿泉水厂认为乙矿泉水厂将县级地名注册为商标,属于不当注册行为,“明山”注册商标应当撤销。请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乙的“明山”注册商标是否应当被撤销?为什么?
【正确答案】:是的。《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明山不属于此种例外的情形,不能注册。应当被撤销。此外,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