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与德国公民乙于1988年结婚,2004 年乙向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诉讼。依我

中国公民甲与德国公民乙于1988年结婚,2004 年乙向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诉讼。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该起诉应( )
A、受理此案 
B、与德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C、以“一事不两讼”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D、告知甲在德国法院应诉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