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化工公司与英国B贸易公司在一份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对该

我国A化工公司与英国B贸易公司在一份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对该约定认识正确的是()
A、该约定选择了两个仲裁机构,因此无效 
B、当事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同时向两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 
D、该约定是明确且可以执行的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199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法函[1996]176号)指出:在齐鲁制药厂诉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1日通过的《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