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中,属于“治权”的是

在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中,属于“治权”的是
A、选举权
B、创制权
C、司法权
D、复决权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创制权、复决权(人民管理法律的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