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试论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正确答案】:首先,表现在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即在经济法主体中,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政性法律相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则与民商法相连。其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 规 制 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最后,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 出 专门的限定。
(联系实际,适当展开论述的酌 情给 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