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李某称家电当日上午烧坏,投诉到95598供电服务热线并索赔。6月5日,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温某到客户家中调查,李某损坏电视

6月3日,李某称家电当日上午烧坏,投诉到95598供电服务热线并索赔。6月5日,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温某到客户家中调查,李某损坏电视机、电磁炉各一台,且均不可修复。温某当即告知客户家电损坏原因无法确定,需做进一步调查,请客户等待答复。6月20日,95598座席人员答复李某,电力运行事故系司机赵某的大车挂断低压零线造成,属第三方责任,供电公司不承担家电赔偿责任,并告知客户赵某电话,请客户自行与肇事司机联系赔偿事宜。请问在此过程中,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有哪些违规之处?


本事件违反了以下规定:
1)《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受理客户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7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
2)《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四条:“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损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五条:“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4)《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比照《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告知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不可修复的相关规定。”